当前位置:党内文件
中共重庆市双桥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双桥区委   2007年7月20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 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6〕1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6〕32 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组发〔2006〕19 号)精神,切实加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构建和谐双桥,实现“经济开发区、改革试验区、党建先进区”的战略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筑牢守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坚固防线,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发展、富民兴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为推进我区“经济开发区、改革试验区、党建先进区”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党组织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履行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观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运用审判、检察职能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五”改革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检察工作,把严格、公正、文明司法落实到司法活动中,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二)努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努力提高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认真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依法行使司法权力,妥善处理各类纷争,维护诚信友爱的社会关系,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要积极探索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促进平安双桥建设。
(三)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增强服务大局和促进发展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依法打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坚决打击偷税骗税、制假售假、传销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要严厉惩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和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四)加强和改进审判、检察工作。以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人民法院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案、控告申诉受理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让赢了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对一般民事案件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发挥民事诉讼调解的特殊作用,促进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继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弘扬司法民主,接受群众监督。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在“公正与效率”上下功夫。人民检察院要在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探索,适时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在严肃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方式,增强预防实效。
(五)切实推进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要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特别是制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职务犯罪,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举报、控告、申诉和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清正执法,服务发展”工作作风整顿活动,建立长效机制,教育和引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自觉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正、高效、文明、清廉的司法队伍形象。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进一步完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市委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行政副职、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作为院党组成员,明确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一般应担任本院党组成员。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任职经历、现实表现可明确为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上述职务人选,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加大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与政法系统内部及其它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将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后备干部纳入统一规划,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专业化建设。 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利用中央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要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能力和司法水平为目标,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区财政要从财力和物力上给予支持,为人才强院、人才强检奠定基础。要严把法官、检察官职业准入关,坚持凡进必考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选拔任用初任法官、检察官。
(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领导干部和重点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力度。进一步端正司法思想,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等保障司法廉洁的制度体系。严肃查办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检察权,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纯洁。
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区各镇、街、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区有机统一起来,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区委每年要听取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及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向区委报告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得到正确贯彻执行。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为推进富民兴区、构建和谐双桥做出新的贡献。
(二)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全区各镇、街、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禁止任何人、任何组织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不得安排司法人员从事或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等经营性活动。要努力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审判和执行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要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解决其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诉讼活动监督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人大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集体监督原则,加强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保证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认真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以后年度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用经费支出应随财力增加合理提高保障水平。2007年,以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在职人数按每人3.3万元公务费予以保障,以后年度按市里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对于确需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公务着装等非经常性项目支出,以及遇重大案件等特殊情况,结合当年财政收入,实行专项审批,专项拨付,予以保障。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收支“暗挂钩”、以收定支,不得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下达创收指标。
(四)建立和完善职业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人员干部职级比例。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置两名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担任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还须具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具有担任审判员、检察员及其以上法官、检察官职务10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任职经历、现实表现可明确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各相关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要求,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逐步实现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使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要求,积极推行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机制,依法落实审判和检察岗位津贴,对因公殉职的法官、检察官实行抚恤制度,稳定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廉洁。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认真抓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债务负担问题,为审判、检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保障。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检察业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审判和检察工作技术装备水平。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严格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上一条:中共重庆市双桥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下一条:重庆市双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共重庆市双桥..
 【推荐给好友】 【打印】 【  】 【关闭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5003300号
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 西南网景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