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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区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作用的暂行办法
中共重庆市双桥区委   2007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双桥区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加快“党建先进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区委《关于加快“党建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党的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条  区党代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模范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党的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区党代表参加代表活动时,应佩带党代表证。
第五条 区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带头执行党的决定,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收集本选举单位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区委或有关党组织反映。
(三)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区委和有关党组织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在全区性的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向区委或有关党组织献计献策,并做好对党员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重大事项能够科学决策、顺利实施。
(五)对区委和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参与党内有关民主测评活动。
第六条  为确保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的发挥,在区委组织部设立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并落实编制和人员。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实施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工作计划;
2、负责闭会期间党代表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3、承担党代表建议和意见承办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党代表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工作;
5、适时制定党代会常任制工作方案;
6、负责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在区党代表大会时划分的各个代表团为代表参与党内活动的常设性组织。
区党代表因职务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调离原地区或原行业的,应及时调整到相应代表团。闭会期间,代表团一般成员的调整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确定,报区委备案;团长、副团长的调整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委审定。
第八条  区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
(一)参加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团活动
    1、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团(代表小组)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代表团会议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团长和副团长协商决定,须有本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团会议的主要内容:(1)讨论区委提交代表团审议的问题,提出建议;(2)讨论和形成提交区委全委会或党代表会议的建议和意见;(3)讨论本代表团所代表的区域和工作系统内有关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4)团长或副团长向代表报告一年的工作。
3、代表团会议的议题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或三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代表团团长会议确定,提交会议讨论。
4、代表团会议议事程序:首先,由议题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代表就议题进行讨论;最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若需要表决,由主持人提交会议进行表决。提交党的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经过表决。最后由主持人指定人员形成书面议题送交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5、代表团、代表根据需要,就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对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6、代表团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抵制宗派主义和本位主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二)听取党内重大事项通报
1、区委或有关党组织以会议或发文、公示等形式,向代表及时通报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征求代表的意见。区委工作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2、通报的内容包括:(1)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情况;( 2) 区域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经济社会事业、工作目标、任务和举措,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安排;(3)基层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生活会情况;(4)党组织、党员的先进典型、表彰以及党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等情况;(5)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6)其它发生的影响较大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党员普遍关心的事项。
(三)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
1、是党代表的在职区级领导每人联系1户重点企业、1个重点项目、1个村或社区党组织;区委委员、区委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联系1—2个基层党支部。每年不少于2次到联系对象所在地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解决1-2个实际问题。
2、其他区党代表联系所在党组织2-5名党员,通过参加组织生活、走访谈心、述职汇报、调查研究、组织恳谈等方式加强与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联系,帮助其排忧解难。
3、代表应当了解和收集联系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和群众呼声,及时反馈信息,为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四)提出建议和意见
1、区党代表应当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对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委、区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应当听取、征求、收集党内外群众对区委、区纪委工作部署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区委、区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区党代表可以随时向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建议和意见。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使用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建议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应当写明情况,事实清楚,并尽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对党代表提出的其它建议和意见,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收集并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办理程序、要求等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列席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
1、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区党代表可以列席区委全委会。列席人员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区委常委会审定。
2、根据议题的需要,区党代表可以列席区委常委会。列席人员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区委书记审定。
3、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有关材料,应提前2天发给列席会议的代表(临时会议除外)。参会党代表收到讨论材料后,应认真审阅,做好准备。
4、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建议意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六)视察
1、区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对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重要活动,也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视察活动由区委统一领导和组织,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1—2次。
2、区党代表视察的对象主要是:(1)区委(区纪委)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2)各党组,各基层党委;(3)区政府组成部门;(4)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群团组织。
3、对区委(区纪委)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各党组、各基层党委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视察,一般以临时代表小组或代表专业小组的形式进行;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的视察,一般与区人大代表联合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可以组织区党代表对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特定问题进行视察。
4、区党代会闭会期间对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一般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和询问等方式,着重检查和了解以下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2)遵守和执行党内重要法规的情况;(3)贯彻落实区党代会决议及区委决定的情况;(4)研究解决党员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情况;(5)办理落实区党代表意见建议的情况;(6)区委或多数代表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5、视察对象的选择、确定,应坚持代表意愿和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每年初提出计划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视察事项,区委审定。
每次可对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的某个时期的全面工作或单项工作进行视察。
6、区党代表参加视察活动,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要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注意方法;要以促进工作为目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要求;要遵守保密制度和被视察单位的规章制度。
区党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询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评议区委委员
1、评议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促进工作、客观公正的原则。
2、评议内容和形式。评议分为书面征求意见和信任投票两种形式。
书面征求党代表对评议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意见;
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信任投票。信任投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3、评议方法
被评对象写出书面述职报告交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发至各代表团,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评议。
第九条  区党代表在任期内,一般要回选举单位述职一次。
1、区党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1)参加区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的情况;(2)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情况;(3)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4)贯彻执行区党的代表大会和区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5)联系党员群众,为党员群众办好事、实事等履行职责的情况;(6)提出议题和建议、意见的情况。
2、区党代表述职一般应直接向本人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并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员人数较多的选举单位,可以有代表性地推荐不少于30名党员参加述职会议。
3、参加述职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根据会议的安排,可以对区党代表进行评议,填写民主测评表,提出评议意见和建议。
4、各代表团负责制定本代表团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人员。镇(街道)党(工)委、区级机关部门党组织具体承办区党代表述职会议的有关事宜。述职评议结果要及时报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第十条  区党代表的辞职与罢免
1、区党代表的辞职
区党代表辞职是因工作调动、消极履行代表职责等原因,由区委负责对其进行谈话,建议其辞去区党代表职务的行为。
区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1)因工作需要调离原选举单位的;
(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消极履行代表职责,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长期务工经商在外,与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无法联系、不愿联系的;
(5)其他原因须辞去代表职务的。
区党代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并经区委决定。
2、区党代表的罢免
党员认为党代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不再适合担任党代表职务的,可以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申请应由选举单位1/4以上党员联名提出,提交选举单位党员大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党员通过后,报区委审批。
第十一条  区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区党代表在区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区委、代表团安排的代表活动,区党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它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党代表参加区委或代表团组织的统一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区党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十四条 区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是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全区各级党组织、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党员群众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负责人应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区党代表的权利,支持区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区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阻碍区党代表正当执行代表职务或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责令改正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上报区委,并通知区党代表本人。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就以上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为激励先进,区委每届对优秀党代表和代表团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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